也迪律师说法:浅析“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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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经8月19日消息买房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是家里的头等大事,一方面能够乔迁新居是喜事,但另一方面更会出现为了购置新房有可能耗费家里的全部积蓄,更甚者还会背上巨额贷款,负重前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


紫金财经8月19日消息 买房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是家里的头等大事,一方面能够乔迁新居是喜事,但另一方面更会出现为了购置新房有可能耗费家里的全部积蓄,更甚者还会背上巨额贷款,负重前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顺利收到房,无论压力多大还是会皆大欢喜的,但是怕就怕在有意外出现,比如开发商延期交房、房子烂尾等情况。


近几个月,随着全国各地“烂尾楼”的“面世”,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甚至恐慌。烂尾楼的出现,绝非偶然,究其原因无外乎各政府部门监管的缺失、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开发商不计后果的恶意挪用等暗潮涌动的幕后操纵。即便2010年住建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具体落地细则各地并不统一,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都没有进一步实施细则,这都间接地造成了日后政府的监管缺失。


面对几乎每个城市都存在烂尾楼局面的情况下,从今年7月份开始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多项举措保交楼。7月14日,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停贷”事件作出回应:将引导金融机构(银行)市场化参与风险处理,加强与住建部门工作协同,支持地方推动“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对多地出现的“烂尾楼”明确表态,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保交楼、稳民生。


那么,如果老百姓真遇到烂尾楼的时候应该怎么办?能够怎么办?笔者告诉您,买房者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敦促开发商尽快交房;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银行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如果买房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那么上述法律依据一定能够帮助买房者实现目的,但请所有的买房者注意,当合同解除后,购房者将绝对丧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或29条规定的权利,对开发商仅享有普通金钱债权,在购房者已经清偿大部分按揭贷款且开发商没有履行能力时,可能会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面。道理很简单,房子之所以会烂尾是因为开发商没有资金继续盖房,既然没有盖房的资金就更不可能有能力退还购房款,否则开发商完全可以继续盖房。所以,笔者建议所有的买房者要理性思考,同时也要对党、对国家、对政府充满信心,相信国家一定能够出台相应的落地政策和可实施方案保项目,不能让老百姓的血汗钱打水漂。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要坚决杜绝钱房两空的结局。


老百姓有信念烂尾楼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但同时我们更希望“保交楼、稳民生”不只是政府的口号,而应当是目标、是责任、是使命,真正让复工复产成为迫在眉睫的首要问题,因为这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作者:高甡屾,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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