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说法:民间借贷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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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经3月11日消息谈到民间借贷,大家都已经很熟悉了,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遇到资金紧张或一时出现困难在所难免,进行民间的资金拆借也经常发生,但是并非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随意向他人出借资金,如果以盈利为目


紫金财经3月11日消息 谈到民间借贷,大家都已经很熟悉了,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遇到资金紧张或一时出现困难在所难免,进行民间的资金拆借也经常发生,但是并非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随意向他人出借资金,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借资金,且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出借人不仅无法按约定收回利息,而且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下面就民间借贷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根据2019年10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和个人如果未取得相关资质,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放贷业务,2年内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据此,作为出借人,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对外出借款项一定要慎之又慎,不仅要注意出借对象、出借金额、借款利率,而且要注意出借人数,且不可暴力催收,以防造成借款人或其亲属发生不测,否则,不仅会造成借款合同无效,其收益无法得到保障,更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作为借款人,如果有资金需求,最好向正规的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借款,以防止自身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作者:万银,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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