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威IPO:8000万募资补流 8000万分红 股权转让问题遭多次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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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威的子公司曾被处罚,还因虚假宣传被起诉。

  11月16日,青岛海力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威)上交所主板IPO终止了上市申请。招股书显示,海力威主营业务围绕橡胶、聚氨酯、复合材料等高分子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涵盖汽车和轨道交通两大应用领域,实现密封、防水、减振等功能。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阅读该公司提供的上市资料时,《电鳗财经》注意到,近年来,海力威用超过8000万元资金分红,而此次IPO,该公司将用8000万元募资补充流动资金。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其短期流动性远落后于同行。此外,海力威的实控人以及股权转让问题在第一轮问询中遭多次追问,该公司的子公司曾被处罚,还因虚假宣传被起诉。

  8000万募资补流 超8000万现金分红

  招股书显示,此次IPO,海力威计划募集资金50837.41万元,其中20968.49万元用于车用橡胶密封件生产线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8966.66万元用于聚氨酯组分生产项目,12902.26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海力威用8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同时,从2020年至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该公司分别分红3240万元、3240万元和2160万元,合计8640万元。

  一边分红8000多万元,一边募集资金8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海力威到底缺不缺钱?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海力威的货币资金分别为6129.75万元、3916.04万元和7045.41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19%、11.06%和15.79%。同期海力威的应收账款余额账面价值分别为15958.75万元、12592.71万元和21211.7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2.2%、35.55%和47.53%。

  由此可见,海力威的货币资金并不富裕,其应收账款余额是其货币资金的两倍多。该公司的存货占比也超过货币资金占比,报告期内,其存货占比分别为14.93%、22.86%和23.72%。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海力威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9.1%、34.77%和40.94%,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仅披露了2020年和2021年的数值,分别为18.82%、22.5%,远低于同期海力威的资产负债率。

  报告期内,海力威的流动比率分别为2.04倍、2.09倍和1.89 倍,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仅披露了2020年和2021年的数值,分别为5.87倍和5.03倍,远高于海力威同期的数值。

  报告期内,海力威的速动比率分别为1.73倍、1.6倍和1.42倍,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仅披露了2020年和2021年的数值,分别为5.14倍和4.39倍,远高于海力威同期的数值。

  报告期内,海力威接受政府补助分别为289万元、625.84万元和610.76万元。

  实控人以及股权转让问题遭多次问询

  招股书显示,张万明、李素滨夫妇通过海力威控股股东环力投资持有37.78%的股份,张万明、李素滨夫妇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此次IPO后,控股股东环力投资持股比例将从37.78%降为28.33%。

  在反馈意见中,证监会要求补充披露说明认定张万明、李素滨夫妇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张万明、李素滨夫妇关于高管提名、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的意见被股东大会、董事会否决的情形;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化风险,是否采取稳定控制权的措施,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此外,招股书显示,2019 年,海力威通过实际控制人张万明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部分员工支付奖金20万元。该部分代付员工奖金已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捐赠处理,无需公司偿还,相关员工已补缴了个人所得税。

  发审委在第一轮问询函中要求海力威说明通过实际控制人张万明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员工奖金的具体情况,包括账户名称、控制方式、支付过程、员工人数和未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体外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

  另外,招股书显示,海力威设立时,加拿大工业是其外资股东,后将股权转让给诚德公司,诚德公司将其持有海力威有限的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青岛德嘉、环力投资与LIW KIM SEN。2019年7月12日,诚德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注销并将诚德公司全部资产分配给其唯一股东ZHONG TENG YAO。招股书显示,ZHONG TENG YAO是澳大利亚籍,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2019年9月,诚德公司将所持海力威1704万股股份全部分配至诚德公司唯一股东ZHONGTENGYAO名下。2021年3月5日,诚德公司已注销完毕。

  发审委要求海力威说明历史沿革中外资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境内资金出境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ZHONG TENG YAO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

  海力威还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该公司的股东王开志及贺天奇接受其商业投资伙伴、朋友委托,代为持有股份。值得注意的是,王开志、贺天奇二人互相为对方代持股份,其中王开志代贺天奇持有645.750股,贺天奇代王开志持股600.000股。委托持股关系解除后,王开志持股4.17%,贺天奇持股3.25%。

  此外,2021年9 月,贺天奇与蚌埠安芙兰、盐南科创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 12.5 元,共计转让250万股。在2021年9月和10月,王开志与盐城安芙兰、盐南科创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 12.5 元,共计转让70万股。

  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显示,盐城安芙兰的基金管理人为西藏安芙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安芙兰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安芙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盐南科创基金管理人为西藏安芙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西藏安芙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安芙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的股份,因此可见,盐城安芙兰、蚌埠安芙兰、盐南科创隶属于同一公司控制。

  对于上述问题,发审委要求海力威明确说明王开志、贺天奇代他人持有股份的原因,代持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实际出资人是否存在禁止持股的事由,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子公司被罚 还因虚假宣传被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海力威还曾因虚假宣传纠纷卷入诉讼。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公司)认为海力威制作并公开宣传使用的宣传册中部分图片内容为卡特公司的产品及工程项目,图片中的设备及管道均是由卡特公司独立研发制造并应用在客户生产中。

  宣传册所宣传的“管道配件”是海力威的经营范围之一,海力威假借卡特公司的产品图片宣传自家产品,是利用卡特公司产品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为达到推广自己同类产品的目的所做的虚假宣传,此行为具有极大的误导性,由此造成卡特公司客户的流失及产品知名度下降。但卡特公司最终因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被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报告期内海力威还存在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据青岛消防公众号发布的《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10月份消防监督抽查结果》,海力威的消防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

  海力威的全资子公司青岛海力威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威高分子)也存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鲁青平)应急罚﹝2022﹞121号行政处罚书,2022年6月9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海力威高分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力威高分子存在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炉料分离器装置区域使用易燃易爆粉尘,电加热炉区域涉及高温,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不规范情形,给予海力威高分子合计罚款2.8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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